2006年2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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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告孙儿追讨知情权
天平

  ■维权原因:老人做客外出时,儿子突然死亡,孙儿瞒着她葬了死者,并用死者留/)01234-5(67-58下的现金、房屋还了债。老人回家后,以侵犯其知情权与继承权为由将孙儿告上法庭。
  ■维权结果:在法官的调解下,孙儿同意赡养祖母,老人撤诉。

  父亲猝死 孙儿好心瞒祖母
  今年78岁的老妪吴香菊家住湖南省新晃县城郊。她34岁那年才有了儿子杨明华,视其为掌上明珠。杨明华10岁那年,一场大病夺去了吴香菊丈夫的生命,从此吴香菊与儿子相依为命。
  随着杨明华外出做点生意,吴香菊一家的日子也渐渐红火起来。从1992年开始,杨明华就坚持不要母亲下地干活,还时不时打发母亲出门走亲访友。对此,吴香菊逢人就说自己养了个好儿子。
  2004年11月8日,吴香菊去贵州省玉屏县堂妹家做客,年近古稀的堂妹见堂姐到来,十分高兴,留堂姐多住些日子。
  谁也没有料到,当年11月12日,杨明华因当天做生意时赚了笔小钱,一高兴喝多了,诱发了急性胰腺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孙子杨春与其母商议后决定先瞒住祖母。因此,在杨春的授意下,报丧的人只悄悄通知了吴香菊的堂妹,并且告诉她一定不要让吴香菊看出破绽。
  2004年12月23日,将父亲安葬后的杨春正待喘口气,来了一桩意想不到的麻烦。那天,一个叫李树生的中年汉子找到杨春,他掏出一张字条说杨明华欠他5000元钱,他是来要钱的。杨明华从来没有告诉过家人向别人借钱的事,杨春当然不相信。但是借条上的字确实是父亲的笔迹。
  后来,杨春用父亲生前留下来的存款2000元还了一部分,还将父亲生前修建的3间厢房作价3000元让李树生拆走抵债。

  亲人反目 祖母追讨知情权
  直到2005年8月4日,吴香菊回到家里,杨春才将父亲已死及将其存款和房屋用于抵债的事向祖母和盘托出。听到这一消息,吴香菊顿时昏了过去。
  醒过来的吴香菊伤心地哭了老半天后,突然指着杨春破口大骂:“我亲生儿子死了你们都瞒着不让我知道,你们到底安的是什么心!”不管孙儿如何辩解,吴香菊依然边哭边骂。
  后来,吴香菊逼着杨春去将钱与房子从李树生的手里要回来。对此,杨春当然不答应。僵持了一段时间后,见祖母不依不饶,杨春将村干部请到家里。老人还是不听劝,村干部告诉她:“你如果实在想不通,只有上法院了。”
  2005年11月28日,吴香菊以孙儿侵犯其知情权与继承权为由将杨春告上法庭。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原告吴香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杨明华因病死亡,于情于理,被告杨春都应当及时告知原告,让原告参加儿子的葬礼。被告杨春隐瞒实情,给原告的心灵造成了创伤,同时也使得杨明华的遗产不明。请求法庭对杨明华的债务核实后,讨回原告的知情权,并保留对遗产继承的权利。”
  被告杨春反驳:“我将父亲的死亡消息隐瞒下来,是考虑到祖母年迈,不能承受儿子死亡的伤痛。这样做的结果证明对祖母的身体健康是有利的。至于未经祖母同意偿还债务一事,是因为欠条的确是父亲的笔迹,在债权人上门讨债的情况下,当然只能用父亲的遗产来偿还。何况《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由于该案的当事人系祖孙关系,情况特殊,法官决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吴香菊讲出了自己的心里话:孙儿把她原来住的房子还了债,她没地方住了。还说到年纪大了,儿子没了,不留些钱,万一孙儿不孝,今后的日子就没法过了。
  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最后认为:该案中的知情权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原告吴香菊的儿子杨明华的死亡的事实;其二是因杨明华死亡后所留遗产的数额及杨明华所欠债务的有关情况。
  从杨明华死亡时起,继承关系即时开始。《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被告杨春从考虑到祖母不能承受丧儿之痛而封锁父亲死亡的消息,固然对吴香菊老人身体状况等方面有利,是善意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杨春此举造成原告吴香菊对儿子死后遗产数额、如何清偿债务和分配方面不知情,以致吴香菊未能作出有关对遗产是否放弃的表示。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清偿债务。原告吴香菊年已78岁,为其保留适当遗产颐养天年是合情合理的。
  因此,被告杨春的行为首先是善意地侵犯了原告吴香菊的知情权,其次是直接侵犯了原告吴香菊对儿子杨明华遗产适当继承的权利。同时鉴于杨明华已经死亡,吴香菊需人赡养,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被告杨春依法应对原告吴香菊履行赡养的义务。
  为了缓和原、被告的家庭矛盾,法官决定做杨春的思想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杨春将所有的内情告诉法官,并同意将父亲死亡后留下的遗产1000元交给祖母。同时,杨春同意赡养祖母。过后,法官又多次做吴香菊的工作,2006年1月7日,她撤回起诉。
  杨春对法院作出这样的处理感到非常满意,他向法官表态,他不会因为祖母告他的状而记恨祖母,自己一定要好好赡养她,让她安度晚年。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感言:
    从本案看,杨春善意地侵犯了吴香菊的知情权,其次是直接侵犯了吴香菊对儿子杨明华遗产适当继承的权利。本案这样的审理结果是令人满意的。其实,从整个案情来看,仅从道理上说,我觉得作为孙辈的杨春是挺懂事知理的,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可以理解的。作为老人,吴香菊应有更宽阔的心胸,完全可以通过村干部的调解达到打官司的目的。毕竟血浓于水,家和才能万事兴,亲情是任何东西都难以替代的。